职工因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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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96 | 回复1 | 2020-12-22 11: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工因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咨询您好 我想咨询在我司有职工突发脑出血住院治疗,工龄超过二十年了入我司一年多点 医疗期为多久呢 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呢 能说下具体发放标准及参考文件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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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关于医疗期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假工资问题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23号)第五条 与《工资支付规定》有关的具体问题
1、《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指劳动者休假期间视为全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国家规定是指: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六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六十五;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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